貴版讀者的「回饋社會,何必噴名稱」投書,論述中肯,但筆者有不同看法。
首先,必須探討為什麼警方的購車經費會不足?我認為,其他支出過於浮濫,而排擠購車預算,以破案獎金為例,警方維護治安天經地義,但各級政府每年都還編列破案獎金,難道沒有獎金,警方就無心破案嗎?警方應先檢討辦案效率和人員紀律,不能凡事都推給經費不足。
此外,在警車後門下方噴上捐贈企業名稱的,我原則上認為可以接受,畢竟大學或研究機構的建築物,也常見以捐贈者姓名或企業名稱命名,巡邏警車當然可漆上捐贈企業名稱,但必須注意字樣大小比例與位置,不可喧賓奪主,否則就有投書者所言的廣告嫌疑。
自古有云「為善不欲人知」,筆者卻認為「為善應廣為人知」,企業或個人捐贈警車或救護車,固然有抵稅辦法鼓勵,但車身噴上捐助人的名稱,也有讓社會大眾見賢思齊的作用,反而是「假捐贈,真逃稅」才罪孽深重,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