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於明年四月上路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銀行公會準備祭出「卡奴反奢華十五誡」,主要用意在讓卡債族了解,雖取得更生及破產資格,但並不表示就可高枕無憂地繼續享受奢華生活,但「十五誡」規定恐太嚴苛,違反人性。
譬如卡債族不能搭高鐵、計程車、飛機,及住四星級以上飯店、到便利商店消費都須先取得清算管理人同意,買耐久財不能逾十萬元等,似在剝奪卡奴的基本人權。
銀行欲限制卡奴更生族、清算族生活程度,雖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但並非一體適用,畢竟城市與鄉間的生活費用差異很大,例如每月必要生活費最多五千元,對金門人來說或許夠了,但台北人能生活嗎?所以條款應因人、時、地制宜,才較為可行。
雖然,針對更生與清算機制的反奢華條款有其必要,也可警惕卡債族,但若要產生效果,須有明確、彈性、人性地罰則;而且銀行應以協商或約定促卡債族還錢,否則會將卡債族逼入死巷,銀行反而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