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元前一七三年,西漢文帝劉恆下令;侯爵的娘親(列候太夫人)、侯爵的妻子(夫人)、親王的兒子們,以及部長級(二千石)以上官員,不准擅自逮捕人民及擅自徵收稅捐。
劉恆這項命令,證明了一件事:中國人即令生在被歌頌的「文景之治」的盛世,侯爵的娘、候爵的妻、親王的兒子,以及政府高官,一高興或一不高興,都可以隨意逮捕平民,玩玩貓捉耗子遊戲。要你的女兒你拒絕,逮捕你。要的房屋田地你拒絕,逮捕你。我出門時你走避不及,逮捕你。忽然看你不順眼,逮捕你。而他們又可以徵收捐稅,窮人的血汗錢,窮人的賣兒賣女錢,只不過供他們吃一盃酒。如果你抵抗,如果你真的繳納不起,那就又回到固定位置──逮捕你、凌辱你、拷打你,最後,一具血淋淋的屍體抬回家門。
劉恆這項命令有沒有執行,是另外一個課題。而就在這項命令中,並沒有禁止侯爺本人和王爺本人對人民逮捕和徵稅,老娘老婆只要透過兒子或丈夫的手,照樣橫掃全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