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監察委員王幼玲、蔡崇義昨天完整揭露台大校長管中閔任職中研院及台大期間的兼職情形,根據資料顯示,管中閔近十五年來未報備的兼職所得至少達一千八百萬元。王幼玲批管中閔違失情節核屬重大,但基於大學自治、不屬監察院監督範圍,應由台大自行處理。
監委在調查報告指出:管中閔任職中研院期間,在政治大學兼任講座教授、中央大學兼任講座教授、中山大學擔任合聘教授,以及在勇源教育發展基金會兼職,其中只有中山大學曾向中研院報准。任教於台大期間,曾在政大、中央、暨南大學、勇源基金會、台經院、兩岸企業家峰會、國泰金控等單位兼職,其中國泰金控部分,第一年曾向校方報備,此後就未再報備。
對於赴大陸兼職部分,報告坦言「無法查證」。王幼玲、蔡崇義原本有意將案件移交司法機關偵辦,但在其他監委質疑下,最後並未進行。不過報告還是指出,管中閔於二○○七年到西安交通大學講學,對方招待落地食宿費用,但管回國後卻向中研院申領三百五十七美元,請中研院釐清並依法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