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使用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有省錢省時和方便的好處。圖/資料照片
文/藥師邱炳煌
在執行藥師業務時,經常遇到患者詢問慢性病連續處方箋 (簡稱「慢箋」) 領藥的問題,在此整理領慢箋藥品應注意事項,與大家分享:
一、什麼是慢性病連續處方箋 ?
這是指醫師開給慢性病患者的長期用藥處方箋,是一種為了方便病情穩定、需長期服用相同藥品的慢性病患者的例行領藥。通常病情穩定就可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方便患者到藥局去調劑和領藥。
這種處方箋,自醫師開立之日起算三個月內皆有效。病人可持慢箋到藥局分次地調劑領藥,而且每次給藥的份量天數在二十八天以上(最多三十天),可以免付藥品部分負擔的費用。
二、什麼人可以使用慢性病連續處方箋?
符合於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公告之慢性病,如:高血壓、心臟病、糖尿病……等九十七種疾病,且經醫師評估為病情穩定,可以在三個月內使用同樣處方藥品之患者,就可以使用慢性病連續處方箋。
三、如果服藥期間感覺身體不適時,該怎麼辦?
請攜帶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回到原來的就診醫療院所,與原開方醫師討論,請醫師依照病情的變化,調整藥物,千萬不可自行停藥或調整劑量。
四、使用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有什麼好處?
1.省時:減少往返醫院以及看診、等候的時間。
2.省錢:在原就醫醫院或健保特約藥局以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領藥時,可免繳藥品部分負擔費用。不需再掛號看病,可節省金錢。
3.方便:民眾可以自由選擇住家附近之社區健保藥局領藥及用藥諮詢。
五、使用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應注意什麼事情?
1.連續處方箋最多可分三次調劑,調劑次數及領藥期限以連續處方箋上註明者為限。
2.連續處方箋第二、三次領藥,與上次領藥日期的間隔須大於二十一天以上,才能再至藥局調劑,以最後調劑日期為限。
3.持連續處方箋之病患,需長期出國者,於領藥時先向藥局繳驗機票正本或影本,即可預先領取下一次藥量。若所持連續處方箋僅剩一次領用量,而有上述需求,除將剩餘用藥量領出外,應再另行就醫開立處方。
4.持連續處方箋者,如有下列情形得再次掛號就診並重新開立連續處方箋:
(1)遺失連續處方箋。
(2)連續處方箋超過有效期限。
5.病患於服藥期間如病情發生變化,請立即就醫。原持有之連續處方箋即行作廢。
6.同一慢性病,限開一張連續處方箋。
7.若保險對象已經退保,而仍持連續處方箋領藥,或持已報遺失之連續處方箋領藥者,其藥費與藥事服務費,應由保險對象償還。
8.服用連續處方箋藥物者,於就醫時應向醫師出示連續處方箋,以免重複開藥,影響用藥安全。
(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