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嘉義訊】嘉義縣民余堃豪於九十四年四月間騎機車經過新港鄉菜公村時,因閃避道路坑洞失控衝入水溝,造成右腳殘廢,向嘉義縣政府提出國賠,嘉義地方法院判決縣府應賠償兩百五十八萬三千六百七十五元。本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余堃豪於九十四年四月騎機車經過新港鄉菜公村咬子竹二十三號電線桿前,因閃避坑洞,失控衝入水溝,造成右脛骨第三度開放性骨折合併壓碎性創傷,左股骨骨折,成人呼吸迫症候群並急性呼吸衰竭,右腿已喪失功能。
判決書表示,縣政府辯稱車禍發生前已通知承包商先使用級配料修補,但前往處理的員警陳述,現場均無看到三角椎、拒馬或警告標誌,只有坑洞,縣府管理上明顯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