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於前年底的彰化市民林麗娟為縣議員進行賄選案,最高法院在審理檢察官上訴時,發現從警方執行搜索、拘提、移送,到檢察官偵訊,刑事偵查程序都違反法律規定,因此除了宣判無罪定讞外,並譴責檢警為破案不擇手段的心態。
案件發生過程就不必贅述,重點是在檢警的偵辦過程處處違法,因為本案除了被告林麗娟的自白外,沒有其他補強證據,以證明犯罪事實,明顯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
這引起最高法院承審法官的疑慮,調閱偵察庭的錄影光碟,發現檢察官利用一般民眾不懂法律及畏懼心理,不但在凌晨一點進行疲勞偵訊,還語出脅迫,暗示若不招認就得和懷中嬰兒一起被收押,因此最高法院認定偵訊筆錄失去證據能力,不能作為論罪依據。
我國司法問題層出不窮,民間要求改革的聲浪從未停歇,雖然法律層面已修了許多內容,朝向理想境界發展,但筆者認為,少數司法人員的老大心態,才是司法一再為人詬病,甚至無法取得民眾信任的癥結。
以本案為例,不但檢警的偵辦過程違法,檢察官也不顧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都為破案而一意孤行,甚至脅迫被告作出不利於己的自白,如果不是最高法院明察,又是一起標準的冤獄。
國父在推翻滿清政權前,仿照外國制度研擬司法改革,在一九○○年草擬的「平治章程」中寫道:「大小訟務,仿歐美之法,立陪審人員,許律師代理,務為平允,不以殘刑致死,不以拷打取供。」想不到時隔逾百年,台灣司法還有「脅迫取供」的情事,真令人汗顏。
筆者向明察秋毫的最高法院致敬,也呼籲地檢署的檢察官修正辦案心態,否則違法的偵辦過程,不但將完全無效外,還會侵犯被告人權,進而傷害司法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