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管案看教育官員的責任政治

姚中原 |201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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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中原(台北市/大學兼任教授)

台灣是實施政黨競爭的民主體制國家,且有三次政黨輪替的成功經驗,此在現今所有亞洲國家中,都是十分難得的民主成就。

民主政治國家的運作過程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則必須遵循,就是「責任政治」精神。除了行政院長要為其重大政策向立法院負責外;任何各部會的部長、政務次長,只要其所推動的重要政策失敗,或其所做的重大決定顯有錯失,此時部長與政務次長便該共同負起責任,辭職下台,才是責任政治的表現。

然而,上述責任政治精神在我國的教育部,似乎尚未完全體現,值得各界深思,以「管中閔案」為例,即可得知。

有關台大校長遴選爭議事件,近來不只引起藍綠政黨人士、台大學生與校方遴選委員會的爭執不休,更造成社會的普遍不安。當各界寄望新任教育部長葉俊榮能將此事件給予圓滿解決時;殊不知,「管中閔案」之所以會延燒至今,教育部一直無法有效處理,已在位近兩年的教育部政務次長姚立德,難道沒有任何責任?

「管中閔案」發生至今,已八個月了,教育部當時派出參加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的三位官方代表,其中一位便是政務次長姚立德。完全參與並了解台大校長遴選運作決策過程的姚次長,不論事後對台大校長遴選案,是否有提出意見或解決方案,供教育部長參考;潘文忠與吳茂昆兩位教育部長皆因「管中閔案」提出辭職後,同為「政務官」的姚次長,都該同進退,且不接受慰留,才是「責任政治」的體現。

如果無法協助部長解決台大校長遴選爭議問題,且也已代理過兩次部長的政務次長姚立德,其階段性任務既已完成,就不該再戀棧職務,應主動請辭,才有政治風骨。

否則,重大責任都只是教育部長一人獨自承擔,萬年政務次長卻不受影響,如此的「責任政治」,社會各界與大眾能夠接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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