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痘屬第三類傳染病 須一周內通報

陳瑞娟 |2007.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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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瑞娟台北報導】北市衛生局近日接獲多起校園水痘通報案件,但發現許多醫療院所未依規定於一周內完成通報,衛生局提醒,通報系統可以即時擷取群體感染訊息,避免疫情擴大,呼籲醫療院所記得通報,以免違反傳染病防治法。

北市衛生局疾病管制處副處長林碧芬表示,水痘屬第三類法定傳染病,醫療院所應於一周內完成通報。北市衛生局為即時監測校園傳染病群聚事件,於第一時間採取防治措施,免疫情擴大,透過教育局請各級學校協助監測與通報,通報項目包括腸病毒、頭蝨、疥瘡、水痘、類流感等。

近日接獲多起校園水痘通報,竟與醫療院所通報數據有落差,發現部分醫療院所未落實通報作業,經過衛生局輔導說明後,已於規定時限內完成通報。

林碧芬說,若醫療院所未通報或故意不予理會,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依法裁罰醫師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及醫療(事)機構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她說,水痘在民國九十三年開始列入第三類法定傳染病,需進行通報,以往只需通報人數,成為法定傳染病後,醫療院所需建置個人資料,可能因此有許多醫院嫌麻煩,而不願意通報。不過落實傳染病通報是傳染病防治的重要一環,透過通報機制可即時擷取群體感染訊息,讓傳染病防治工作更有效。

林碧芬指出,水痘為接觸與飛沫傳染,好發於三至九歲兒童,並在出現水痘前即具傳染力,故容易在校園與家庭中造成群體感染,建議被感染到水痘的學童應在皮疹出現後至少停止上學五天,並做好個人衛生與防護,以免傳染給其他學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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