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楊靜雯整理
依都市計畫法第32條規定,都市計畫得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並得視實際情況,劃定其他使用區域或特定專用區。前項各使用區,得視實際需要,再予劃分,分別予以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案例:
住家隔壁去年開了一間早餐店,只要一開窗就會有油煙味竄進家中,雖曾向環保局投訴,但環保局僅告知店家要定期清理維護,卻無實質改善。除此之外,該店家在路口擺放旗幟,干擾來車視線,且時常會有買早餐的客人在騎樓隨便停車,影響動線,使附近住戶的居住品質受到影響。
雙方對以上問題一直無法達成協議,住戶經內政部全國土地使用分區查詢得知該處為住宅區,建物所有權狀用途別為住商用。想請問,住宅區內可以營業嗎?住戶又該如何保障其居住品質?
賴淑玲律師詳解:
各縣市政府依據都市計畫的目標與內容,將實施都市計畫的土地劃定各種不同的用途,並就各使用分區再視計畫上的需要,依照使用強度細分為若干等級。因此,住宅區也可以再細分為住一、住二、住三、住四等,並依據各等級給予不同的使用限制,以維護良好的居住環境及確保各分區經濟利益。所以,住宅區並不是完全不能營業,而是會依照其住宅區等級,限制不同行業的使用。
案例中的早餐店是屬於飲食業,以台北市為例,只有在住一(即第一種住宅區)不得使用(營業),住二、住三、住四都是屬於「附條件允許使用」。也就是說,只要取得市政府的核准,還是可以在「住一」以外的住宅區營業。
此外,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及60條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餐飲業從事烹飪不得散布油煙或惡臭,違反者可處新台幣5千元至10萬元之罰鍰;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甚至可以命其停業或勒令歇業。
案例中的早餐店所排放的油煙,如果未經管道排放而造成空氣污染,附近住戶可向當地環保局提出檢舉,如經查驗屬實,就可依照上開法令予以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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