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屏東縣議員娶媳席開近五百桌,因在馬路舉辦,且未留下通道,引發居民不滿報警,警方認占用道路逾半,開罰一千二百元。議員道歉表示,當地學校或餐廳都找不到大場地,因此封路辦桌。
雖然有民眾認為,鄉下辦喜事,偶一為之,可以體諒,但理由同樣牽強,令人無法苟同。
道路用途是供公眾通行,除為公共利益、發揚地方文化而舉辦慶典活動、或全面整修、天災意外及其他緊急事故,應保持暢通,任何人包括高官或民代,都沒有理由為個人利益全面封路,縱經申請核准,也應遵守規範,預留必要的通行。
除了喜宴、喪事占用道路,造成民眾不便,最常見的是廟會活動,未經申請,當然違規,有的雖在申請範圍內搭棚,但活動卻占用整個街道,嚴重影響人車通行,同樣不能寬貸。
民眾占用街道,是顯而易見的事,警察機關應不待民眾抗議,主動查察、開罰,遏止「個人方便、大眾不便」的亂象。
紀湘湘(台北市/文書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