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已經出爐,明定由地方公民當中抽籤出來的國民法官,將可能和當前職業法官,同席參與法院審判,決定被告有罪或無罪,該判多重或多輕的刑度。
對這樣的制度,我們司法院、立法院仍應審酌台灣當前人民的素質、社會情緒的紛雜,謹慎為之,不可操之過急。
我認為,台灣目前的國民,公德教育不足,對於尊重異見、社會正義、人權維護的概念仍顯不足,如果就只為了社會上要求消彌所謂的「恐龍法官」呼聲,就引進國民參與審判的制度,讓國民法官可以參與決定被告有罪或無罪,該判多少刑度,未來可能反而在法庭上增設了更多的「恐龍國民法官」,並非社會之福。
台灣的司法之所以備受批評,社會信賴度不佳,不能全怪法官太過年輕,社會經驗不足。大部分的原因在於法官的審判,必然有一方勝訴,一方敗訴。勝訴的一方,不會說是法官英明,但敗訴一方,必然將敗因歸責於法官的不公不義。
當然,也有部分原因,在於某些法官心存黨派的偏見或利益,在審判某些政治人物涉及的案件時,因為心中有藍綠,寫出來的判決書就有染上顏色的偏見。但部分法官的偏失,受委屈的當事人透過現有的三級三審制,大致可獲得救濟。
更何況,社會上所謂的「恐龍法官」指責,大多數是社會不正常情緒下的結果。
尤其網際網路及社群網站普及之後,社會不正常情緒,經常形成一種意見的霸凌,順者生、逆者亡,讓那些因追求社會正義而起的聲音,最後反而形成反社會正義、踐踏社會公平的結局。
我們現在的國民參審制,起自美國實施的陪審制。我們台灣人可能以為,美國的陪審制是好的。但長年來,美國這個陪審制備受爭議,很多人認為這不是好制度。
因為,這制度牽扯了許多種族歧異、社會貧富階層等等的各種因素,都會造成不公,甚至冤案。
司法講求的審判獨立,不單單是不受政治干預的獨立,還有不受社會情緒、社會意見、社會階層印象等等汙染的獨立。以台灣當前人民的素質來說,要以抽籤方式抽出適合、沒有任何情緒干預或汙染的國民法官,極不可能。
高源流(澎湖縣/資深媒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