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矚目、號稱百年奇案的南迴鐵路搞軌案,終於一審宣判,合議庭三位法官在評議後決定,判處李泰安無期徒刑,至於污點證人則是輕判六月有期徒刑,得以易科罰金,並緩刑四年。
儘管一審判決結果並沒有太讓人感到意外,法官在審度刑度時也考慮到「社會期待」,被告當然不服、檢方也不滿,被害人家屬則是越洋表示,感謝台灣司法幫忙找回真相,表面上看起來就好似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但其實搞軌案耗費了許多社會和司法資源,這樣的判決結果,顯示檢方與警方偵查、蒐證過程中,都存在許多值得探討之處,特別是檢警辦案和司法審理的功夫與觀念,必須跟上時代。
司法講求的是程序正義,藉證據還原事實真相,給予犯罪者適度懲罰,完成國家賦予的偵查和審理任務,即使被告罪有應得,也應該讓被告有陳述意見的自由,並且調查其他必要的證據,不能單憑被告或共犯的自白就定罪。
本案欠缺直接證據,一審卻仍然採信轉污點證人的證詞,就判斷整件事是李泰安和已死亡的李雙全策畫,因此是「犯意聯絡」和「行為分擔」的共同正犯;這一點就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改採「無罪推定原則」,和強化自白證據能力而言,顯然被告並未獲致公平的審判待遇,一直處於不利地位。
其次,媒體報導當初案發的重要物證,也就是翻覆的火車車廂,竟然已經遭解體,將來上訴二審時,即使二審法官審酌後同意勘驗車廂,也不復可得;大家都知道案件離案發時間愈久遠,人證、物證都愈有記憶模糊和逸散遺失的可能,發現真實的可能性也就愈低,如此重要的物證,竟然沒有人注意保全,實在令人匪夷所思,恐亦有失職與違法之嫌。
不論如何,一審已經宣判,任何人已無法改變,只能寄望二審法官能夠盡力發掘充分證據,讓全案真相大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