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一名機車女騎士行經路口時,交通號誌正好由綠燈變黃燈,結果被派出所員警認定闖紅燈,被開了一張罰單,女騎士不服提出抗告,並上訴到高院,合議庭裁定警察須負舉證之責。
有人認為此例一開,未來勢必有更多民眾要求開單員警舉證,若員警開了罰單就要到法院作證,本身勤務怎麼辦?但員警光憑肉眼認定闖紅燈,也很難讓違規民眾信服。
筆者三個月前被開了一張闖紅燈罰單,當時黃燈剛亮,我為了搶快未停車而被員警攔下,雖向員警表示自己是違規,但是闖黃燈不是紅燈,應該只罰六百元,但員警卻不理會,仍然開了張闖紅燈的罰單,使我多繳了一千兩百元罰款。
筆者認為,員警舉發、開罰單應具正確性和公信力,凡事都應講求實質證據,不能用「心證」,否則不但為了張罰單,浪費自己時間出庭作證,還徒增民怨。陳晟(台北市/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