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考選部放寬警察特考應考資格,造成台灣警專有四百八十五名(從往年九成八錄取率驟降至八成)、警察大學有二十名畢業生未通過,形成「流浪警察」。
目前國內警力總員額約七萬四千餘人,實際警力約七萬人左右,各縣市都亟須增補警力,但這五百名剛訓練完的準警察,因為無法通過特考,不能分發任用,造成「訓而不用」,只能等待下年度的特考,而且考試院認為這種現象恐會一再重演。
而且警專及警大的學生,分別接受兩年、四年的公費教育,畢業後參加警察特考,及格後取得任官資格、分發派用,未通過者有兩年的緩衝期,如仍沒有通過,賠償在學期間所受公費(警專約四十二萬元、警大約八十五萬元),男生並要強迫服兵役。
社會各界均要求警專、警大改善,但就警專而言,學生除修習各種警察職能課程,及柔道、射擊、游泳、軍訓等術科訓練,寒、暑假還需至基層單位實習,不像民間補習班考生僅要全心全力準備六、七科考試科目,這就是警專學生考不取特考的原因。
曾有人提出以「特考班」(考、訓、用)取代專科警員班(教、考、用),筆者以為萬萬不可,因為特考班具大專學歷,擁有各項專長,雖可對警察注入活力,然而學生年齡高、社會歷練豐富,但可塑性、認同感較低,離職率高;專科警員班則相反,經過兩年的教育,向心力、服從性較佳,不易離職,實務界對專科警員班的訓練模式肯定,現行兩種招生方式各有優點,應要並存。
警專若以通過特考為教育目標,恐會淪於以考試為導向的教學,不利警員養成教育。警察教育應以培養允文允武、操守廉潔的警察為目標,不能以特考錄取與否,論斷警專教學的成敗。
當務之急,是將國家考試與警專入學考試結合,招收高中職畢業生,施以長時間(個人認為應至少十八個月以上)的教育與實習,畢業後授予二專學歷或學分,直接銓敘分發任用,如此才能教育出符合人民期待的警察,為穩固社會安定的基礎。
陳添丁(台北市/警專受訓學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