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閣改組,對許多重大投資開發案嚴格把關的環保署長張國龍,因企業界及府院高層對他頗有意見而卸任,但接任人選難產,引發外界批評政府「重經濟、輕環保」,台灣未來一年的環保政策走向如何,環保界正拭目以待。
另外,有黨政人士指出,陳總統曾說「環保不能阻礙經濟發展」,不希望環保無限上綱,但第六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對國光石化廠、台塑大煉鋼廠、台電火力發電廠、六輕四期擴建案,及蘇花高速公路等重大開發計畫有意見,使國家建設難推動,張國龍雖全力溝通,但無效,也是他下台及繼任人選難產生的原因。
本屆環評委員聘期將在七月屆滿,第七屆委員遴選,在新閣揆、新署長主導下,應會有不同的策略,不過可預見的是,下屆審查委員將會「任重道遠」備極辛勞。
但筆者想討論的是,雖然本屆環評委員盡責,但在遴選制度及權責相埒上均有缺失,如今產生所謂「建設卡環評」爭議,是該檢討功能及權責,並徹底改變組成機制、運作方式的時候了。
環評法規定,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由專家學者十四人及機關代表七人組成,依遴選要點規則,各專業領域可有一委員名額。這樣的名額分配,形式上維持了專業平衡,但實質審查時卻可能因本位主義,而缺乏相互深度論證的能力,導致外界的質疑。
環評委員會原是環保主管機關怯於執法、不願直接面對開發單位壓力,而設計的外部卸責機制,如今卻演變成有權無責的「超部會級」委員會,除引發諸多爭議,甚至連專業、客觀、公正也都受質疑;而且環評委員絕不能僅享有天馬行空的問難權力、卻對審查的錯謬、疏漏或蓄意護航無責,更不能以區區兩千元審查費、出席費,便要其擔負數億、數十億甚至千億元以上投資案的環評通過與否裁決權。
這種失當的環評制度設計,就法律的裁量權正當行使原則而言,行政機關不應再延續。筆者以為,應該要有正式的編制及充足的專業人力設置,不能逕以無給職、體制外的陪審委員會議,作為實質「主審」的公權力主體,才能有權責相應的審查品質,可接受監督與考評,如此才是權責相埒的制度。
胡思聰(台北市/國政會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