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母親已經癌末加上失智,姐姐將母親的身分證、印章、不動產證明等重要證件全都拿走,表示要代為保管。幾天前,姐姐提及因醫療費用龐大,希望將母親名下的一棟房子賣掉以減輕經濟負擔,為此手足三人發生爭執。
請問,在不清楚母親有多少財產的情況下,如何避免姐姐擅自將房子賣掉?又如何知道監護人是否有不當管理財產的情形?
黃于珊律師詳解:
根據我國民法規定,父母如果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者不能辨識意思表示的效果時,兒女可以聲請法院為「監護宣告」;而父母如果受監護宣告,就不能為任何有效的法律行為,當然也沒有管理自己財產的能力,所以法院在做監護宣告的同時,會為受宣告人從他的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中,選定一人或數人做為監護人,而且會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的人。
此外,我國民法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的財產,除非是為了受監護人的利益,否則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若要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也一定要經過法院的許可,否則不生效力。
本案中,若擔心姐姐可能在大家都不知情的狀況下將房子賣出,其他兒女可以聲請法院對母親為「監護宣告」,再請法院指定兄弟姐妹中的一人或數人擔任監護人,代理母親管理財產。
再者,監護人之行為需要受到相當的監督及限制,以保障受監護宣告者。因此,我國民法規定,法院於必要時,也可以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的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以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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