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新型方陣快砲的採購案預算,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就急在去年七月先與美方簽署發價書,遭朝野立委批評涉及侵犯國會預算審議權,部分國防年度預算因而遭凍結;軍方亦坦承相關疏失,並對失職人員檢討過失責任。上述事件,正凸顯軍中人員的法治觀念薄弱,以及依法行政理念仍未有效落實。
二○○二年「國防二法」施行後,我國國防部及三軍司令部不再只是個純軍事單位,皆該是重視「法治教育」及「依法行政」的現代化組織。
亦即在文人國防部長領導下,我高階將領及重要職位軍官,應已是拋棄過去「人治色彩」濃厚的辦事習氣,進而遵守國家的法令規定,積極推動國防及軍事改革工作。
但實際運作上,並非如此,因為從近年來的幾許軍中重大弊端事件發現,「未依法行政」或「便宜行事」仍是我國軍的最大致命傷。
例如,二○一六年七月一日,海軍實施年度甲級測考驗收前,飛彈中士高嘉駿誤射雄風三型飛彈,造成我國籍漁船「翔利昇號」人員傷亡。
事發後,國防部深入調查發現,本案除了「領導幹部督導不周」及「武器裝備控管不當」因素外,其中「人員未遵守法令規定而作業」是導致飛彈誤射的主要原因。
二○一三年七月,震驚國內社會各界的陸軍下士洪仲丘被虐死案件,此重大違反人權的背後發生主因,亦皆是軍中人員缺乏法治觀念所導致。
對於此次為何會在預算未經立院審議通過,就急著跟美方簽署發價書?一位海軍官員說,美國海軍在前年一月十四日就提供報價資料,總額為三億二千零二十四萬美元,美國政府在同年十二月宣布軍售清單,同意輸出BLOCK 1B型方陣快砲,並在去年五月二十日提供發價書。
由於當時有其他採購國,美方主動洽詢我國合併採購意願,並稱若在去年七月二十二日前完成發價書簽署,以確認採購意向,美方就會將軍購總金額降為二億七千八百三十三萬美元,亦即較先前報價降低四千一百九十一萬美元,約合台幣十二億九千九百萬元。
根據上述說法,我海軍司令部是基於「撙節國防預算」的考量,加上美方也同意我方可在預算完成審議後,再支付頭期款的優惠;因此在未考慮國家的法律程序及立法院的審查職權下,海軍司令部報請國防部同意後,就逕由海軍直接授權「駐美軍事代表團」於去年七月二十日與美方完成發價書簽署。
以上整個軍購過程,不論是海軍司令部或我國防部高層首長,顯然都缺乏「依法行政」的嚴重認知,也因而海軍司令黃曙光上將最後為此案件自請處分。
綜上而論,如果依法行政或法治觀念無法落實及真正引入軍中,或我高階軍官「便宜行事」的普遍心態仍然存在,則上行下效結果;則研判未來在我國軍部隊中,不只類似過去「集體虐殺小狗」、「軍營惡意亂丟毒包」的事件不斷,而嚴重者如「洩露國家機密」、「侵犯國會權力」的情事仍可能亦會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