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勞基法修正案明年上路,勞工休息日出勤將享有加乘加班費,法令卻有灰色地帶,經勞資協商後,加班費可換成補休,且沒有明文規範,補休天數須比照薪資加乘。對此,勞團批評,勞資協商都是騙人的,加乘加班費看得到吃不到,到頭來還是勞工吃虧。
勞基法修正後規範,勞工休息日出勤,薪資不僅加乘,連加班時數也以四小時為單位計算,舉例來說,勞工休息日加班一小時,工資以四小時加乘計算,加班費為六小時的工資,勞資協商換成補休,若勞工同意六小時加班費轉換成一小時的補休,也不違法。
對此,勞動部解釋,雇主義務是給予加班費,只要勞工拒絕將加班費換成補休,雇者就不得強求,反則可處二萬至百萬元的罰鍰。
「勞資協商都是騙人的」,台電工會行政副秘書長許棟維批評,老闆一句話,勞工有可能說不嗎?台電員工常常有上百小時的補休,退休前都休不完,最後都不了之,「這是不負責任立法」。
全國產業工會理事長莊爵安說,「界定不明確,又變成看得到吃不到」,勞資雙方怎麼界定休息日、例假日已很模糊、複雜,可能演變成雇者說得算,勞資不平等情況下,當雇者開口加班費換補休,勞工多不敢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