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孔子的後人為例,依《禮記‧檀弓》所說,孔白(子上)的母親離婚死後,孔白並沒有替她戴孝。他父親孔伋(子思)的門人覺得奇怪,就問子思說:「從前老師的父親孔鯉不也曾替離婚的母親戴孝嗎?」子思承認了,「那麼老師為什麼不讓孔白戴孝呢?」子思回答:「我父親沒有失禮,依禮該隆重就隆重,該降減就降減。至於我,做不到!如果她還是我的妻子,當然就是孔白的母親,如果她不是我的妻子,就不是孔白的母親了,既然不是孔白的母親,還替她戴什麼孝?」因此孔子一家不替離婚的母親戴孝,是從子思開始的。
就姻親關係而論,古代女子以夫家為家,縱使夫妻恩斷義絕,兩姓之好與姻親關係也不見得完全斷絕,故嫁人叫做「歸」;被休棄則稱為「出」或「來歸」。如「郯伯姬來歸」、「杞叔姬來歸」等,都指被「出」而言。一旦夫妻仳離,姻親關係雖大多歸於消滅,但也少數例外。
最後以財產關係而言,夫妻離異時,妻子的衣飾嫁妝須任其攜去,《禮記‧雜記下》提到諸侯跟夫人離婚後,須把她送回母國,並以諸侯夫人之禮護送,也以夫人的身分進家門,跟隨使者前來的執事則把她的嫁奩一一排列出來,讓娘家這邊派人一一點收。
今人所採用的協議離婚,周代亦有其事,例如《周禮‧地官‧媒氏》云:「凡娶判妻入子者,皆書之。」「凡男女之陰訟,聽之于勝國之社,其附于刑者,歸之于士。」
「判妻入子」,根據江永、莊存輿、黃以周等人的說法,是指再嫁婦人攜子女入後夫家。至於夫妻反目以至於離婚的情況,身為專責管理婚配的媒妁,對於男女之間有關琴瑟的不調、再娶再嫁,以及收養前夫所生子女等事務,都得出面協調處理、平息紛爭,並切實地登記下來。
以趨勢而言,古人多半以離婚為人生慘事,故上流社會敢於離婚者極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