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郭士榛台北報導】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案,這是文資法自一九八二年執行以來最大幅修正,法條與聯合國世界遺產公約接軌,將文化資產分為「有形」與「無形」資產,規定公有古蹟除政府使用者外,得由文化部辦理無償撥用。另大幅提高破壞古蹟之罰則,最高可處二千萬罰金。
修正通過的《文化資產保存法》重點包含擴大公民參與;新增紀念建築及史蹟類別,針對我國特有珍貴植物、礦物、特殊地形等增加自然紀念物之類別,強化台灣土地與歷史連結;透過學校教育體系,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尊重原住民族及多元文化資產之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