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賴瑩真律師提供
案例:
阿智從小家教就很嚴,雖然今年準備要升國中三年級了,但爸媽還是不准阿智使用智慧型手機。有一天,阿智在學校操場發現同學遺失的智慧型手機,一時興起貪念,想說:「手機是別人遺失的,並不是我主動去偷來的,就算把手機撿起來,也不至於犯法吧?」於是阿智興沖沖地將手機帶回家使用。沒想到幾天過後,警察竟然找上門,要阿智到警局說明。阿智會有相關法律的處罰嗎?
賴瑩真律師詳解:
刑法上關於竊盜罪的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即行為人必須以意圖將別人的東西變成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意思,主動去竊取他人持有的動產,占為己有,才會構成竊盜罪。
此外,刑法另外就侵占遺失物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當物品脫離本人持有而成為遺失物時,此時若有人撿拾遺失物,卻沒有向警察局報案、招領或歸還失主,而直接將遺失物占為己有時,即構成刑法的侵占遺失物罪。
在本案例中,阿智看到智慧型手機遺落在學校操場上,且手機的主人已經不見蹤影,此時手機便成為遺失物品。若阿智興起貪念,將手機撿拾起來,卻沒有進行失物招領的動作,或向警察局報案,或其他可以歸還失主的行為,而是直接將手機占為己有。
此時,阿智雖然沒有構成竊盜罪,但仍然構成了侵占遺失物罪,必須受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刑法相關規範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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