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賴淑玲律師提供
案例:
佑佑是一名教保員,在幼兒園協助幼教老師帶領幼兒班級活動,因為教保員職級比較低,掃地拖地那些都可能落在佑佑身上。剛開始佑佑覺得還可以接受,但工作了半年之後,佑佑發現一起帶班的老師美美,把事情交代給佑佑後,就自行去睡午覺或是滑手機。佑佑把這件事跟其他老師說,才發現美美是園長的妹妹,佑佑覺得很不平衡但也無可奈何,而且自己很喜歡這裡的工作環境跟小孩子們,面對這種情形,佑佑該怎麼辦呢?
賴淑玲律師詳解:
根據勞動部「工作生活平衡網」相關連結資訊所示,雇主或同事給予被霸凌者過重的工作,或要其大材小用去做無聊的瑣事,甚至完全不給被霸凌者任何事做,都屬於「職場霸凌」的行為態樣之一。
本案例中,同事美美將自己的工作都推給佑佑去做,造成佑佑過重的工作負擔,對佑佑而言,已經足以構成職場霸凌行為;只是因為我國針對職場霸凌事件,尚未制定專門法令以規範之,只能循一般的法律途徑去伸張權利。
然而,美美的行為卻是屬於消極的「不作為」行為(自己的工作都不做),對佑佑而言,比較傾向間接之侵害。縱使佑佑主張因此而承受過重的工作壓力及精神上的痛苦,但就法律角度而言,畢竟美美並未採取任何強制手段,讓佑佑處於無法拒絕之程度;也就是說:縱使美美不做事,把工作都推給佑佑去做,但佑佑也有充分的自主權力去拒絕;所以佑佑的精神壓力與美美的消極不作為之間,客觀上比較難以被普遍認定是「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也因此,佑佑該採取的正確應對方式,其實應該是學習如何有勇氣向職場中不合理的要求說:「NO!」
此外,佑佑對於美美的長期霸凌行為,仍可向雇主提出申訴,倘若雇主不但不予理會反而因為美美是自己的妹妹,基於護短,對佑佑採取任何不友善的措施,進而侵害佑佑的工作權益,這時,佑佑可以向主管機關對雇主提出相關申訴,或透過法律途徑請求回復工作權益,所以佑佑應該不必太顧慮美美是「園長妹妹」的身分,而一味隱忍或接受其不合理之要求。
在本案例中需要特別提醒的是:通常一次性或偶發性的不當對待或事件,都不會被認定是霸凌行為,所以佑佑必須掌握「被美美長期欺壓」的一連串證據,才能確實保障其權益。
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
(02)2311~8090
專線服務時間:10:00-12:00;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