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賴瑩真律師提供
案例:
每年大家最期待的就是領年終獎金過好年。而曉萍卻因職員績效考核沒有通過而突然被資遣,負責評分的前輩覺得有異,詢問主管後才知道績效成績算錯,只能在一小時後,再寫張復職單。不過,曉萍卻被告知年資因此要重新計算,年終獎金可能也沒有辦法領取。面對這樣的情況,曉萍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
賴瑩真律師詳解:
雖然「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但並未明文規定是不是應該給員工年終獎金,以及年終獎金的計算方式,因此員工年終獎金的權力來源,就應回到各公司與員工在約定勞動契約時,是否有約定年終獎金,以及年終獎金的計算方式。
一般而言,如果公司與勞工約定每年給予年薪十四個月,其中兩個月的薪資是在每年年底時發放,在此情況下,年終獎金即屬於「薪資」的一部分,應受到「勞動基準法」有關薪資事項的保障。
另一種年終獎金類型,則是依公司當年度盈餘獲利狀況,給予獎金,此即屬「勞基法」第二十九條所規定之獎金,是否為「薪資」的一部分,仍須看個案中年終獎金的給予是否與勞務給付具有正向關係而決定。
在本案例中,曉萍被資遣的原因,是因為績效成績算錯而導致後來的錯誤,因此在導正此錯誤後,即可復職,足見事實上曉萍並未被資遣,其年資仍應以原本之年資計算,始為合理。曉萍應就自己的權益據理力爭,必要時亦可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或向法院提出訴訟,爭取原本可以得到的獎金金額。因為年資之計算,不僅攸關年終獎金的多寡,更有可能影響將來的退休金、資遣費,甚至勞保給付等等,不可不慎。
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
(02)2311 ~ 8090
專線服務時間:
10:00-12:00
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