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明定經公職人員進用的機要和各級民代公費助理都不得進行請託關說;利益衝突迴避的對象,也擴大到公股、公法人或財團法人,也增訂獨立董事受該法規範。
修法明確規範,公職人員的關係人不得向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人員請託關說,並明確請託關說的定義。同時,參考近年來違法案例,修正非財產上利益的定義,未來包含任用、聘任、聘用、約雇、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等人事措施,都納入規範。
修法也擴大適用對象,除正副總統、五院正副院長、政務人員外,包含各級政府機關與公營事業機構正副祕書長、主祕等;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之董(監、理)事;公法人之董(監、理)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等;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執行長或祕書長等,為該法適用之公職人員。
廉政署說明,擴大適用對象,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脫鉤處理,並將一定金額以下交易排除並降低裁罰金額,以符合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