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因應電子支付趨勢,信用卡當電子發票載具,最快明年上路。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營業稅法》修正草案,將金融卡、信用卡等電子票證納入電子發票載具範疇,若本會期三讀通過,明年即可實施。
目前已開放手機條碼、悠遊卡、會員卡等電子票證做為電子發票載具;本次修法新增信用卡、金融卡,不僅可消費,還可儲存電子發票明細,且民眾不需更換新卡,現持有的信用卡即可作為載具。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主任蘇俊榮表示,財政部預計明年第一季將與台新銀行、新光三越百貨先行試辦,後續朝向全面實施。但他提醒消費者仍應辦理歸戶,歸戶後獎金會自動入帳,否則仍要到超商多媒體機查詢是否中獎,並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
根據去年前五十大電子發票營業人統計,使用信用卡消費者占百分之三十七點七八,其中百分之一點二七以載具索取電子發票;而統計加油站業者電子發票情形,其中百分之二十一點七二用信用卡消費,其中僅百分之零點四三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
蘇俊榮表示,未來信用卡納入電子發票載具後,消費者刷卡時可直接將電子發票存於信用卡內,可增加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的方便性與誘因。
目前無實體電子發票占所有電子發票的比率僅百分之九點一八,蘇俊榮表示,只要增加一成消費者使用信用卡作為電子發票載具,無紙化比率可提升至百分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