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同意權 應從政治面著手

洪興華(彰化縣/公務員) |2005.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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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總統府與國、親立法院黨團的互相堅持,監察院已空轉了九個月,監察委員猶無法產生。

在今年五月十八日總統公布修正「鄉鎮市調解條例」以前,鄉鎮市調解委員的產生是由鄉鎮市長提名,送交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後聘任之;這和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完全一樣。

然而這項同意權的行使,實際運作都是鄉鎮市長先與代表會溝通,擬出雙方都能夠接受的名單再送代表會,代表會當然也就「照案通過」,所以代表會的審議,其實只是在完成法定的程序而已。

如果事先沒取得共識,名單就送代表會,要代表會將不同意人選刷下來,無疑是鄉鎮市公所自己扮白臉,而要代表會扮黑臉,再說被刷下來的人不是「滿臉豆花」嗎?所以未取得共識前,代表會都是以「擱置」方式處理。直到有了共識,鄉鎮市公所抽換名單,或重新提案,下次會議時再審議通過。

監察委員也好,鄉鎮市調解委員也好,其提名與同意權的行使,不能只顧法律層面,重點是在政治層面,讓行政機關、民意機關與被提名人都能保住尊嚴。

執政者一再強調,提名權是憲法賦予總統的職權,立法院不應干涉,若對名單有異議,立法院可將不同意的人刷下來!如果就法的層面來看,是沒錯;然而國會的運作,尤其是人事同意權的行使,具有高度政治作用,不能僅在法的層面打轉,政治層面的磋商才是朝野互信互動的基礎,尤其執政黨在國會又是少數黨,名單送出之前先與在野黨溝通是應當,也是必要的。

為了早日讓監察院正常運作,總統實在有必要與國會磋商,重提委員名單再諮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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