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古代社會主張夫婦結合後從一而終,白頭偕老,但是離婚的情形依然存在。
據陳顧遠《中國婚姻史》說,周代婚姻關係之終止大體與現代無異,包括:「姓氏稱冠歸於原態,同居義務隨而解除,貞操拘束不必遵守,姻親關係同告銷滅。」所謂離婚,不僅結束與配偶的婚姻關係,也同樣解除了與配偶家族、姻親的人際關係。
但仔細考察,古今離婚性質仍同中有異:
一、以夫妻關係而言,周代所謂絕婚、離婚,重點在於斷絕「兩姓」的關係,雖然有「出妻」之舉,而與隨妻子陪嫁而來的媵、娣,卻未必消滅關係。
如《左傳‧文公十二年傳》提到:「杞桓公來朝,始朝公也;且請絕叔姬,而無絕←,公許之。」杜預注云:「不絕←,立其娣以為夫人。」
杞桓公即位後首度赴魯國朝見文公,就為了請求與叔姬離婚而讓叔姬之妹繼立為夫人,魯文公也予答應,所以杞、魯兩國的婚姻並未從此根斷,故稱為「無絕←」。
另外,衛國的大叔疾休妻後再娶孔文子之女,卻誘致前妻的妹妹同居,把她安置在犁地,為她修造宮室,與後娶的妻子同住;在此情況下,大叔疾雖與所出者斷絕夫妻關係,但與孔文子家的關係並未斷絕。
二、至於母子關係,本出於自然血統所致,無所遁逃於天地之間,因此夫妻雖因離婚而消滅彼此關係,但子女與母親的關係依然存在,僅稍有變更而已。
依《儀禮‧喪服》所示:父親不在世,兒子要為死去的母親服喪三年;父親尚在,兒子只能為死去的母親服喪週年;若父母離異,兒子同樣要降低喪服的等級,僅為死去的母親服喪週年,即所謂的「出妻之子為母期。」
惟當時有「絕族無施服」的禮俗,即父母離異後,子女必須與父親共同生活,母親無監護撫養的權利,因此子女不為外祖父母服喪;父親死後,嫡子也不為出母服喪。
雖然母子至親,無法斷絕關係,但是嫡子承續祭祀重任,所以不敢以一己之私為出母服喪。
《左傳‧莊公元年》也說:「絕不為親,禮也。」既已斷絕了母子關係即不為親屬,這是周代社會所認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