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崙法律會客室》商品不能只有外文標示

【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 |2007.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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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珠向保養品公司購買德國原裝進口的「美顏精華液」。看著又大又精美的包裝,阿珠心想自己撿到了便宜。豈料打開包裝一看,盒裡居然只有一指頭般大小的塑膠瓶裝液體,而且包裝和瓶身上寫滿了密密麻麻的德文,卻沒有任何的中文說明或標示。試問消費者保護法,針對進口商品之標示和包裝設計有哪些規定,以保障消費安全?



消保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依商品標示法等法令為商品或服務之標示。輸入之商品或服務,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輸入之商品或服務在原產地附有警告標示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條第一項,在重申商品之標示應以商品標示法等規範為基礎,確保商品資訊「真正」公開,使消費者能確實明瞭商品成分及其使用方式等資訊;而本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則明定進口商品亦須受商品中文標示之規範,以杜爭議。

1.本例中,業者並沒有依照上述規定於該精華液之包裝或瓶身上為必要之中文標示及說明,依消保法第十條第二項,業者應立即回收該商品,以免造成消費者使用危險。

而主管機關可依據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如業者逾期不改正,可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鍰。如果違反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尚得依消保法六十條規定,命該業者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2.消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所提供之商品應按其性質及交易習慣,為防震、防潮、防塵或其他保存商品所必要之包裝,以確保商品之品質與消費者之安全。但不得誇張其內容或為過大之包裝。」若企業經營者違反該規定者,也同樣有消保法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條之適用。

3.對照本案之商品及其包裝,業者顯然有以其華麗的大包裝來混淆消費者對該精華液之容量及品質產生錯誤認知的嫌疑,亦違反消保法第二十六條之包裝規範。是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條規定,對業者為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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