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博物館法》,代表國內博物館界邁向一個里程碑,閱讀有關博物館的相關資訊,許多人無不倡議、希望有一部博物館專法來於法有據的進行規範,畢竟妾身未明的事情太多。
如今,這個眾人殷殷期盼的法律終於通過了,相信一定程度的對國內的文化界帶來極大的鼓舞與未來發展的藍圖。
就初步觀察,這個法規解決了長期以來博物館經營上的問題,也就是依法賦權給博物館,使其經營上肩負起相對性的責任與權利,往開放性與公共性的方向拓展。
在典藏品管理、人事任用、租稅優惠、民間捐助、國寶指定等也多有進展,使博物館的功能與專業性更加提升,在行政上也有方向可以落實其政策。
卸任的文化部長龍應台,在接受雜誌的訪談中提到:「因為沒有『博物館法』,台灣七百多個大大小小博物館妾身未明,人員的聘用規章尚未建立,文創商品的開發、授權、販售,都無法做。」
三十年過去了,這樣的困境也許不只存在於博物館法,甚至其他藝文法條,還有與我們生活相關的法規,但卻無法順利通過,停滯許久。
法律並非都是十全十美的,但是法律卻是以全國人民為依歸的,而一部法律從草創到立案需要多少人絞盡腦汁的思考,拿文化法規而言,尚有《水下文化資產法》等尚待三讀與翻修的法規,但腳步卻緩慢或令人無感,有時候不禁反思,我們還有多少個三十年可等?
徐夢陽(台北市/研究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