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廢死不要廢了人心

 |201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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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捷隨機殺人慘案才屆滿一年,台北市又發生龔重安隨機殘殺國小女學童的凶案。案件發生後,人神同悲共憤,引起執行死刑與廢除死刑的爭議。死生於個人是大事,上升到國家法律層次更是重中之重;國人討論不宜流於情緒,政府更要體察民意,掌握正確方向。

像鄭捷與龔重安犯下的殘殺案,都是隨機殺人;以素昧平生、無冤無仇的陌生人為對象,像宰殺禽畜般的奪人性命。這是何其殘忍、喪心病狂的犯行!案發後,速審速決並判以死刑之聲又起;但相對的,廢死團體也站出來反對,雙方再掀戰火。

主張廢死者倡言,以暴制暴並不能消除類似的暴力殺人事件;幾千年來,多少君王、政府砍了犯罪者的頭,但暴力暴行並沒有消失。到了現代,若干國家甚至有犯罪率上升的情形。可見死刑無法阻止犯罪,若把死刑當成預防犯罪的最終處罰,反而會對更多該設法防治的問題視而不見,無助於改善社會犯罪行為,降低犯罪率;人民人身安全也得不到更好的保障。

廢死團體更提出人權問題,認為生命是最高的價值,任何政府都不可以用法律奪去人民的性命。尤其在辦案與審判品質不佳的國家,冤獄、誤判、枉死的情形時有所聞,更突顯出死刑可能造成無可挽回的人命損失與再教化機會,所以應該廢除死刑。

維護人權、避免冤獄枉死、無法以暴止暴,這些廢死的理由都很充分,幾乎無可辯駁。然而,如果廢死團體這麼看重生命,那麼,在隨機殺人案件中真正枉死的民眾,其人權又何在?他們的生命就不值得重視?

或說,將兇手處死並不能讓受害者死而復生,只是以國家機器奪去一條生命,於事無補。然而,法治社會的基本觀念是,法律是社會秩序的最後防線,卻不是最高價值。當情、理、法並陳時,情、理先行,法律的判決要先能順應民心民情,合於常理,才是可行可用的法律;違反了這個基本原則,法律的存在與執行就有惡法之嫌,只會造成人心崩壞,社會價值錯亂。

反廢死的主張,並不完全是「復仇」心理而已,其中包含了「殺人者死」的公平與正義精神。當受害者家屬透過此一機制,得到心理上的撫慰與補償時,才有可能消除其心中的傷痛與不平,讓社會上減少一分怨懟與憤怒之情。

據國際特赦組織統計,目前已有一百四十個國家廢除死刑,只有五十八個國家維持死刑,這也是廢死團體主張廢除死刑的立論之一。任何國家立法都需參考國際潮流,不宜自外於普世價值,但也要兼顧自己國家的民情所向,不能把國外的法律硬套上台灣的體制。而就目前台灣社會對廢死的民意,國民黨主席朱立倫言簡意駭的說「台灣目前還沒有廢死的條件」,應是對這個問題最能反應實際現況的說法。

上天有好生之德,這句話適用於包括加害者與受害者在內的眾生,我們企盼一個沒有暴戾之氣與暴行的社會。廢死與否的爭議,只能在人民教育水準再提高,政府教化機制更完備時,台灣才有資格加入那一百四十個已廢死的國家行列,這也是全民所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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