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名重刑犯挾持高雄監獄典獄長等人質,向外提出五大訴求後舉槍自戕。
對社會來說,這六個受刑人,因不尊重他人生命被判重刑入監,如今又為爭在監服刑的人權自戕,諷刺意味極為濃厚。
細讀六名受刑人提出的五大訴求,大致可分成三個部分。一是有關政治;二是牽涉刑法;三是涉及監獄行刑法。
先就刑罰法律部分談,這六人說一罪一罰,是幾年前新採行的。過去的舊法,採連續犯。
舉例說,一個人同在一段期間,不管是一天之內,或者一個月內,連續搶劫超商十次或二十次,只要被認定基於概括犯意,犯構成要件相同的罪名,就是刑法所講的「連續犯」,以「一罪論」,只判一個刑,頂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現行一罪一罰,搶一次就成立一罪,判一個刑,搶十次,成立十個罪,判十個刑,然後併罰訂執行刑。一罪一罰判刑當然比較重,對犯罪者不利,但比較符合社會正義。
至於所謂三振法案,源自美國。一九九四年間柯林頓擔任美國總統,為了遏止日趨嚴重的暴力犯罪,簽署了法案,凡犯第三次或三次以上重罪的累犯,要長期與社會隔離,限制假釋條件,甚至不得假釋。
我國援引美國做法,認為累犯五年內,再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可見惡性難以教化或矯正,這種犯人不得假釋。
從社會正義及社會安全角度看,這六名重犯訴求反一罪一罰,或反三振法案,是站在私利立場說話,沒有顧到被害人角度思量,不會引起社會同情。
但六人講到下工場勞作金,每月僅數百元,買個日用品都不夠,還需家人支援,是否監獄方面有什麼不當處置,倒值得調查。畢竟關係各監所囚情的安定。
這六人訴求中,講到前總統陳水扁保外就醫,病情比陳水扁嚴重的受刑人,卻不能保外的不公平問題,確實一針見血。
早在法務部核准陳水扁保外就醫時,我就覺得監所人犯一定會發出不平之鳴,只不過沒料到,會採取這麼激烈手段死諫。
陳水扁曾任中華民國元首,他是否繼續監禁是政治問題,應由總統以特赦解決,不宜假藉保外就醫捷徑,走法律偏門,讓陳水扁走出監獄。
政治本來就講究妥協。法律則不能有偏門。法律偏門為陳水扁一開,其他上萬名受刑人都要比照,怎麼辦?這六人的死丟下一個難題。
高明章(台北市/媒體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