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隆條款通過 關廠免抗爭

陳忠賢 |201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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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被視為「華隆條款」的《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勞工債權提升為第一順位和銀行抵押權平行,未來若企業倒閉,債權銀行處分擔保品所得,必須按比率清償員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

修正案雖未溯及既往,但勞動部將從寬解釋適用時間,多項爭議中案件如太子汽車、華隆自救會、奇力光電,及上月宣布破產的大眾電信等勞資爭議案,可望解套。

另外,未來勞工提申訴不用怕雇主報復了!院會昨也三讀通過《勞動檢查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事業單位不得對勞工申訴人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勞工行為。

在勞基法的部分,過去最著名的就是華隆關廠案,也引發該廠勞工長期抗爭,主因都為廠房等不動產及動產提供債權銀行作為擔保品,加上未提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導致勞工在公司倒閉後,不但失業,還拿不到被積欠的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勞工團體多次呼籲修法,而三讀的條文也被外界稱為「華隆條款」。

在二十六個由行政院及朝野立委所提的相關修法草案,最後三讀通過的條文以行政院版為主,將勞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債權受償順序提高到第一順位,與銀行債權相同,並提高雇主未依規定給付資遣費、退休金罰則,由原本九萬元到四十五萬元提升為三十萬元到一百五十萬元。

三讀條文同時擴大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加強雇主退休準備金提撥責任,將有助於解決勞工遭遇關廠歇業或大量解僱時被雇主積欠工資、退休金與資遣費問題。另還明訂,金融機構辦理核貸業務,得向當地主管機關查詢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必要資料。

三讀條文還規定,僱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違者處兩萬至三十萬元罰鍰。每年年底應檢視退休準備金專戶,若不足以支付次年勞工退休金額,應在次年三月前提撥差額,違者處九萬至四十五萬罰鍰。

勞檢法部分,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事業單位不得對勞工申訴人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勞工行為;勞動檢查機構管理勞工申訴須保持秘密,不得洩漏勞工申訴人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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