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全國十一家夜店繳納營業稅額為零,據調查的監察委員表示,由於稅務人員多為女性,又無司法警察權,稽查有困難。
行政機關每遇稽查不力的質疑時,總習慣以沒有警察權及人力不足為藉口,甚至很多業務透過縣市政府局處首長協調會,交由警察執行,真正業務主管機關只擔任被動案件審核的內勤功作,這實在是兩大迷思所致。
一是誤解警察權為警察機關專屬權力。警察權是泛指以強制力為內容的行政行為,凡是行政機關就其主管業務均有警察權,例如消防檢查、勞動檢查、衛生單位的防疫措施過程中所採取的強制性手段,皆可被視為警察權。
反之,倘若主管機關之業務法規,並無授權主管機關得採取強制措施,那麼在「法律優位原則」(任何限制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應有法律授權)下,也不會因為警察的到場而有警察權。
二是欠缺合適執行人員,仍可透過職務協助手段解決。近年來由於男女平權理論高張,無論公、私部門用人無性別限制。
行政程序法自民國八十八年公布已十餘年,早就申明行政一體,對行政機關之間相互請求協助之程序,均有完整規定,因此行政機關與其說欠缺執行人員,毋寧說是行政怠惰之卸責之詞。
我服務警察機關二十餘年,經常接獲許多機關請求警力協助,這些請求警察機關大多未拒絕。
行政權是一種積極的公權力,與不告不理,消極的「司法權」有本質上差異,面臨日新月異的社會形態,行政機關要有主動出擊的觀念,而非停留在過去的「辦公室」辦公的觀念。
王宏政(台南市/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