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給付 等待期縮7天

 |201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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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有立委提案,要將目前失業勞工初次領取失業給付等待期由十四天縮短為七天,勞動部長陳雄文表態支持。立院若通過,未來勞工失業後一周沒找到工作,就可領失業津貼,每年約有七、八萬失業勞工可受惠。立院昨天初審「就業保險法」修正案,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資格,由就業保險年資滿一年降為半年,讓更多爸媽受惠。

目前「失業認定」是勞工首次失業後到公立就服機構登記,且十四天內找不到工作,才可領失業給付,立委認為,勞工若負擔家計,經濟壓力大,十四天等待期明顯過長,提案比照國際勞工組織公約規定,縮短為七天。

失業給付請領程序,第一次認定才有等待期十四天,失業勞工經公立就服機構十四天內媒合未成,開立請領失業給付證明後,才能領失業津貼。若勞工請領一個月後,第二個月必須再次認定,此時勞工要提出二次求職證明,才能再繼續領津貼。勞動部表示,一○二年領取失業給付人數約七點三萬人,一旦等待期縮短為七天後,所有失業勞工都可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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