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在電視上看到去敏感的牙膏廣告,其中由牙醫代言的兩種品牌,不但在各大超市、賣場及藥妝店,都可看到附有白袍醫師簽名照片的海報,而且都宣稱獲得全球牙醫的首選推薦。
由醫師來代言的廣告,可以想見功效,但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非藥品的食品不得強調醫療效果否則違法」,那麼牙膏廣告以「去敏感」強力訴求療效,有沒有違法?若其宣稱的療效是真的,那麼為什麼不是廣泛運用在醫療上,而是用來推銷商品?
此外,醫師倫理規範第二十六條:「醫師應盡量避免參與任何醫療及健康有關之商業廣告或代言,以避免醫師專業形象被商業化或引發社會議論…,即使基於社會公益或促進醫學進步目的,為產品代言或廣告應遵守下列原則:一、為產品代言不涉及醫療廣告…。」
我不知道「醫師倫理規範」還有多少作用,但醫師的專業形象若披上商業色彩,恐怕將造成民眾對「醫療專業」的信任危機,希望政府相關單位或專家學者,能重視此一問題,並且向民眾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