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長陳雄文昨天在立法院表示,打工族工作若超過八小時,雇主應發給加班費。這項政策對龐大的打工族是項利多,如何落實,值得探討。
目前的彈性工時制度分為三類,不論採用何種方式,目的都是讓全職者能集中運用,解決企業排班的困難。
但打工族並非全職月薪,是採工作鐘點總數核算,屬於短時間的性質,理應排除在外。
勞動部函釋明確規範打工族發加班費的規定,這是政府的美意。問題是,企業聘用打工族,目的就在減少成本,將人力使用到極限。打工不比全職,不需增列退休金,遑論各項津貼補助,加班費更是想都別想。
勞動部強調,已編列預算增聘勞動檢查員,將加強相關勞動檢查,希望遏止雇主規避法令。但三百二十五名勞動檢查員,如何全面稽查,令人存疑。
勞動部若強制執行,雇主為了省加班費,必有應對的方法。
如工作八小時就要員工先打卡,然後繼續做事,正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規定再多也成效不佳。
小女曾是打工一族,早餐店和冷飲店的時薪不到一百一十五元,每天提早出門上工,超時是常事,沒超時才是意外,從沒聽過加班費是何物。
勞動部希望打工族遇到不平,可以提出申訴,但打工族為了保住飯碗,幾乎不可能檢舉雇主,除非是在離職後,但已失去了時效和證據。
政策改革是好的,最重要的仍是執行,此事攸關打工族的權益,勞動部是監督單位,應該加強稽查,如果瀆職不勞檢,再多規章也沒用。
如何讓打工族「看得到、吃得到」,民眾且拭目以待。
張志強(台北市/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