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媒體報導,舉發廢油案的台南A先生很可能只領得到幾千元的獎金,甚至一毛錢都領不到,和當初屏東老農揭發強冠餿油案拿到二百四十萬元獎金,簡直天壤之別。
A先生拿不到檢舉獎金,是因為不符高雄市衛生局檢舉獎金要點。
有民代就批評政府毫無正義可言,不但油問題管不好,發個獎金也不公平,凸顯政府做事「不積極、不公平、不正義」。
不過,A先生昨天表示,他檢舉廢油,純粹出於正義,擔心夜市廢油被吃進肚,並不是為了獎金,也不希望個人身分曝光。
這是一個很好的議題,或許值得檢討、修法。不論是中央或地方政府不可能僅靠具有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保護、除弊,所以在立法時總會安排舉發的獎勵金額與表揚,以新北市無上限最優渥。
甚至有所謂的「窩裡反」條款,依其情節輕重,按實收裁罰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發給獎金。
但是眼前這兩樁檢舉事件,要不是因為事情鬧大後,被媒體窮追猛打,中央高層指示頒給獎金,屏東老農有可能連一毛錢也拿不到。
當曠日廢時的依法令稽查、行政處分到法院公審與判決結果,擔心受到報復的小市民或窩裡反的員工,當然要保持緘默,類似黑心油檢舉獎金的發給怎會有其阻遏犯罪的效果?
當奸商認為取巧是通往致富最佳捷徑時,無所不用其極地偷工減料,或添加有害身體的物質,最清楚的是員工或工廠的鄰居。
政府如果真的要「防範未然」,不應只在衛生行政機關下設檢舉機制,最有效的應是在地方法院地檢署設檢舉信箱與電話。
只要認定具犯罪要件,可以在最短時間展開偵辦,獎金應就可依一定比例發給,一如檢舉查察賄選的獎金頒發。
這一波固然因為食安出現人心惶惶,但是危機何嘗不是轉機?
因為公部門如衛生福利部都開始知道「民之所欲,常在我心」,知道應該是積極把關的時刻了;立法部門則可找出修法的務實指標。
如果讓「重賞之下,必有認真的檢舉人」達到預期效果,所謂「除惡務盡」,何患不成?
林泉利(新北市/退休國中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