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機密特權 陳水扁提釋憲

 |2007.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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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亭秀台北報導】國務機要費案中涉及「總統行政權」爭議,總統府副秘書長卓榮泰昨天代表陳水扁總統前往司法院提交釋憲聲請書,向大法官提出釋憲。

卓榮泰強調,陳總統希望透過釋憲,釐清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是否牴觸憲法第五十二條,並聲請暫時處分,請司法院命令台北地方法院停止訴訟程序,廢棄開放閱卷裁定。

卓榮泰表示,依據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具有「刑事或豁免權」保障,但國務機要費案,包括偵查、起訴到審判,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中心檢察官,就機密費使用問題,於去年六月分案偵查,傳喚並訊問總統,並向總統要求取得資料、文件,已屬違憲。

他表示,據總統職權及權力分立原則,總統具有「國家機密特權」,涉及「軍事、外交或敏感的國家安全機密」,可拒絕向法院提供;但法院卻數度函請府方提供所謂機密外交資料,與憲法精神相違背。

卓榮泰說,總統在偵查與審判階段皆不能被列為被告,更不能在起訴書中形式上未起訴總統,卻將總統列名為共同正犯;而依法,總統不得拋棄刑事豁免權,但法院卻仍繼續開庭審理,均不符合憲法精神。

卓榮泰說,依據台北地方法院所函內容,已構成重大明顯違憲,且恐造成侵害總統職權與洩漏國家機密等無法回復的損害,情況急迫,法院應立即為暫時處分,並停止該案訴訟程序及廢棄開放閱卷的裁定。

對總統提釋憲,國民黨立院黨團痛批,從國務機要費審理至今,總統府都不配合,而行政院長蘇貞昌要求法務部提釋憲,是為了取得明年總統大選的參選權,府院黨全力支持釋憲,其實意在維護貪腐政權及拖延時機。

偵辦國務機要費案的檢察官陳瑞仁則說,國務機要費案只針對共犯提起公訴,並非專對總統個人,這部分與法務部八十五年的函示並不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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