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在國務機要費案中,檢察官陳瑞仁曾偵訊陳水扁總統,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認為有違反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之虞,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不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審理後,認為不符合聲請釋憲的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大法官認為,依照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立委必須在行使職權時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情況下才能提出釋憲聲請;但柯建銘等人在三次總統罷免案中並未行使彈劾職權,聲請書也未說明在審查罷免案時有何適用憲法疑義的情事,不符合聲請要件。
至於柯建銘等人主張關於法院組織法有關偵查現任總統的規定,以及刑事訴訟法有關作證義務的規定,未對現任總統為除外規定,均有牴觸憲法第五十二條的疑義。
司法院表示,法律的制定或修正是立法院的職權,立法委員認為有違憲疑義的法律,應先自行修正,回復到合憲狀態,若認為現行有效法律有違憲疑義,未行使法律修正的職權就直接聲請釋憲,並不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