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農曆年前,是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的旺季,國稅局官員說,這類有「對價關係」的捐贈,雖然寺廟會開立收據,報稅時不能拿來扣抵。
中區國稅局官員指出,民眾捐款給公益社團及財團法人,或登記有案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都可以在報稅時列舉捐贈扣除額,但不得超過所得總額的百分之二十。要提醒納稅人的是,如果是點光明燈、安太歲、還願許願酬神演戲等,因具有對價關係,不能拿來列舉扣除。
官員解釋說,到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參加法會,性質屬於民眾付給寺廟的服務費用,不算是無償捐贈。
另若在未立案的廟宇,即使拿到註明「捐贈」的收據,也不能用來扣抵報稅。因此民眾捐贈時應注意捐贈對象與捐贈金額限制,並且保留相關證明及收據,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