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感染性疾病患者捐贈器官有例可循,亞東醫院幾年前有名腦部感染結核菌捐贈者,在醫師及家屬同意下,成功完成器官(心臟)捐贈,術後受贈患者除了服用抗排斥藥物,還服用抗結核病藥物恢復健康。
在國外,包括以色列、日本,則有愛滋感染者、C型肝炎器官移植案例。去年以色列一位感染愛滋的婦女捐出腎臟,移植給同為感染者的丈夫,丈夫接受移植手術後,恢復情況良好;日本則有六名感染愛滋、C型肝炎血友病患進行活體換肝,其中兩人存活九年和十年以上。
國內目前對捐贈者訂有絕對禁忌症,包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陽性、庫賈氏病、其他不能控制感染,不得捐贈器官;至於開放性結核病則有相對禁忌症,必須家屬和病患同意,才可進行移植。
亞東醫院加護病房主任洪芳明表示,亞東醫院之前進行的肺結核器官捐贈個案,捐贈者是院方病人,受贈者是院外病人;捐贈者因腦死,家屬表明捐贈器官意願,移植小組追查發現,捐贈者是一名肺外結核病患者。當時向受贈家屬說明時,由於受贈者不換器官就會死亡,家屬沒有猶豫就簽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