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多名器官移植權威醫師認為,只要法令允許,加上完整配套措施,建立標準作業程序,愛滋患者當然可享有醫療人權,能接受器官移植,但愛滋器官應只限於捐給愛滋病患者。
高雄長庚醫院院長陳肇隆指出,美國早在二、三十年前就完成愛滋感染者器官移植,且相當成功;國內如法規解禁,且有配套措施,他願意為愛滋患者進行活體肝臟移植手術。
台大醫院心臟外科教授王水深也說,「愛滋病患者也是人,怎能剝奪其權利」;雖然國外僅有零星個案報告,但只要有嚴謹規範,站在醫療立場,應開放愛滋感染者接受器官移植。
台大之前發生的愛滋病患器官誤植事件引發軒然大波,王水深直言,弱貿然開放愛滋患者捐贈器官,恐讓大多數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感到害怕、猶豫,愛滋病患若開放捐贈器官,應限於捐給愛滋患者。
亞東醫院器官移植委員會、加護病房主任洪芳明認為,愛滋病患若病毒量極低,捐贈給愛滋患者可以接受,但若處在病毒活性期、病毒量多,就不適合捐贈,美國伊利諾州就同意愛滋病患者捐贈給愛滋患者。
洪芳明表示,如果等待移植患者面臨死亡,在家屬及病人同意下,應該可考慮接受愛滋器官,不過術後需持續追蹤排斥藥物影響,並作好感染管控、病毒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