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氣爆,爆出許多問題;中央與地方政府相互指責,政府與業者彼此推諉,民眾指責政府未盡管理之責、業者便宜行事,問題錯綜複雜,多年沉痾未治,才會引爆重大災害。
經過多日來議論探討,問題慢慢釐清,漸有共識,結論是:應加強共同管道的管理。
其實共同管道管理並非始於今日,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共同管法由總統公布實施,只是相關單位怠惰,主管單位疏於監督要求,加上管線業者只顧省錢省事,不顧公眾安全,才有今天下場。
共同管道法明白定義公共管是:設於地面上、下,用於容納兩種以上公共設施管線之構造物及其排水、通風、照明、通訊、電力或有關安全監視(測)系統等各種設施。
而公共設施管線指電力、電信(含軍、警專用電信)、自來水、下水道、瓦斯、廢棄物、輸油、輸氣、有線電視、路燈、交通號誌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供公眾使用之管線都在規定範圍。
但許多業者貪圖方便,有管就鑽,有溝就掛,最常見是下水溝溝壁掛滿形形色色管線,包話第四台線路在內,交纏不清,攔阻垃圾,影響排水,每到大雨,溝水汛濫,造成淹水。
所謂公同管道,就是俗稱的箱涵,在國外有的共同管溝大到卡車能開進去,管線都確實建資料管理,隨時有專人巡視,定期維護,一旦發現破舊,立刻通知業者限期改善,如有違規掛設管線,馬上取締處罰。確實掌握管線動態,力求萬無一失。
在台灣有法沒有落實,常以舊市區為藉口,得過且過。經過這次高雄氣爆造成重大損害,政府與民間都應記取教訓,不能再敷衍了事,落實公共管道法才能解決問題。
煮字(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