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重型機車 可上快速道路

 |2007.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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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大型重型機車路權比照小型汽車,可行駛快速道路,並要求在六個月內完成配套開放,二年內完成評估行駛高速公路的可行性。

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的大型重型機車,繳稅必須比照小型汽車,但是不管是停車、或是行使的路權上,都遠不如小型汽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修正後,除了交通部另有規定之外,大型重型機車路權比照小型汽車,並比照小型汽車,前後兩面都要懸掛車牌。

院會並宣讀二項附帶決議,交通部必須在本法公告實施後,半年內完成相關法令以及配套措施;要求二年之內完成評估,是否可以開放讓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國道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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