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律教室 遺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201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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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阿妹與先生結婚三十多年,育有二子。先生於五年前去世,留下大筆財產及房子,當時因財產分配問題,引發小兒子與大家鬧得不愉快。分完產後,小兒子便與大家不再往來,對阿妹也不盡奉養義務,且在外面到處說親人的不是,導致家族糾紛不斷,讓阿妹和大兒子對小兒子相當不諒解。

阿妹原先以為自己老了之後,子孫可以和和睦睦地相處,但小兒子對她這種不孝的態度,讓她心寒不已。因此,想請問律師是否可以透過立遺囑的方式,讓小兒子不得繼承她的遺產呢?

袁秀慧律師詳解:

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從尊重個人意願的角度出發,允許個人考量實際情況後,以遺囑方式安排自己過世後的財產分配。不過,繼承制度在我國的設計安排下,又具有在個人身故後保障其遺屬生活及照顧其遺屬的想法,所以,透過所謂「特留份」的保障,讓遺屬不致有遺產被剝奪至零,而導致一無所有的情況產生。

本案例中,阿妹即使預立不讓小兒子繼承,而將所有財產留給大兒子的遺囑,但依照我國民法第一二二三條的規定,小兒子仍然會因「特留份」的關係,而取得應繼承的二分之一遺產。

另外,依民法第一一四五條喪失繼承權的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也就是說,如果阿妹的小兒子除了不與大家往來、到處說親人的不是外,他對阿妹在不盡奉養義務之餘,其行為又有達到可以認定是對阿妹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的話;那麼,阿妹就可依民法第一一四五條規定,在遺囑中明白表示小兒子不得繼承。

至於小兒子究竟做了什麼樣的行為,讓阿妹覺得必須剝奪他的繼承權,最好也一併記載清楚,以免日後子女之間針對是否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而有所爭議,反而造成更多的紛爭及手足間的吵鬧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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