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杜憲昌台北報導】兩岸消保法比一比,台灣對於消費者的保障明顯略遜一籌!消基會昨天表示,兩岸施行消費者保護法規至今都已二十餘年,但台灣的法令明顯不及對岸完備,例如對岸的法令規定,業者必須舉證消費者的權益受損並非其商品所引起,而反觀台灣法令卻要消費者負責舉證工作,顯示台灣的法令不合時令。
另外,大陸在電器等商品有所謂的「三包」制度─包換、包修、包退,甚至在今年修法之後又更為「精進」。法條規定,消費者在七天內可依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向經營者要求維修或退換不合品質要求的商品;即使過了七天期限,符合法定解除合約條件的消費者,也仍可向業者要求退貨,不符合解除合約條件的,則可要求修理及更換。
消基會法律委員陳汝吟則表示,網路已成為現代消費的主要市場,台灣在二○一二年的交易金額就達六千多億。大陸規定,如網路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銷售者或服務者的真實名稱、位址和有效聯繫方式,消費者可向網路交易平台要求賠償。而網路交易平台明知或應知銷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卻未採取必要措施,依法與該銷售者或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但台灣卻沒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