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結合四階段溝通機制及二階段國家安全審查機制,並明定協議若未獲立法院通過或審查未予備查,應視需要重啟談判。
四階段溝通機制包括,第一階段「協商議題形成」廣泛蒐集輿情反映,適時說明協商議題;第二階段「協商議題業務溝通」聽取各界意見,並適時說明兩岸溝通階段性成果;第三階段「協議簽署前」說明協議重要內容、預期效益、影響及後續推動規畫;第四階段「協議簽署後」公布協議文本,說明協議文本內容、預期效益、配套措施及執行方案等。
草案規定,協商議題應提報國安審查機制;初審邀國安局、國防部、陸委會、中央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開會審查;複審由國安會召開會議審查。審查內容包括國防軍事、科技安全、兩岸關係、外交及國際關係,及其他涉及經濟、就業社會、資訊安全等事項。
無論是否涉及修法與立法,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須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若立委認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訂之,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委員會審查。
委員會審查應於三個月內完成,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審查,必要時得經立法院院會同意後展延,但一次為限。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洽簽雙邊協議或協定時務必非常謹慎,要顧慮簽署後,經立法院備查或審議階段能獲國會支持。陸委會主委王郁琦則說,兩岸協議簽訂前,需經二階段國家安全審查機制,必要時需調整、甚至停止協商。他也批間版本採取「國與國」關係定位兩岸關係,不符中華民國憲法的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