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將部分開放一歲以下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得以刊登食安法第二十二條所列應標示事項及價格,九月二十四施行。
食藥署企畫及科技管理組科長何淑惠說,一歲以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內容,「不得宣稱或影射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等同或其營養優於母乳」,也不能以樣品、贈品方式促銷。
何淑惠說,僅能標示如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地址等及價格,違者可處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