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青靖的媽媽今年七十八歲,去公園運動時,被汽車撞了,右半邊身體有嚴重擦傷,右眼失明,肋骨也斷了兩根。警察在了解案發狀況時,發現肇事者未滿十八歲,車子是用朋友的名義租借的,家裡又是低收入戶。警方希望雙方能夠和解,但對方遲遲不願意進行和解,請問,青靖該怎麼向對方求償呢?
郭怡青律師詳解:
民法規定,如果侵權行為人未成年,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者為限,法定代理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未成年者是車禍肇事人時,其父母應該要負連帶責任,所以青靖可以向對方的父母求償。
至於如何求償,建議先提出刑事告訴。因為青靖的母親因這次車禍而造成一眼失明,符合刑法規定的重傷害要件,所以對方所犯的是重傷害罪,因此可以不受普通傷害罪六個月告訴期間的限制。只要檢察官起訴,青靖的母親便可以向對方及其父母以刑事附帶民事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也不用繳納裁判費。
另外,青靖也可以要求對方告知,或是請警察查詢肇事者所開的汽車是否有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如果有的話,可以先與保險公司聯絡申請理賠。縱使車子沒有保強制汽車責任險,也可以申請「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的補償(向有承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產險公司申請即可),這是最快的求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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